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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柏青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若干。
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欧阳柏青伙同汤小荣(已判刑)等人从湖南省郴州市坐火车到江西省南昌市与曾宪玉(已判刑)等人会合,欧阳柏青、汤小荣、曾宪玉等人商定盗窃金店。当晚6时许,被告人欧阳柏青等人窜至广昌县解放南路的凤凰金店,汤小荣先去踩点,发现该店容易得手,即商定由曾宪玉等人进入店内引开营业员的注意,被告人欧阳柏青等人趁机进店盗窃,其他人负责望风。尔后,曾宪玉等人进入店内进入店内引开营业员的注意,被告人欧阳柏青等人进入店内将柜台内的13根黄金项链盗走,被盗黄金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下同)38000余元。经鉴定,被盗13根黄金项链共计196克,价值51352元。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欧阳柏青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清部分非法所得。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窜至凤凰金店,采取秘密手段盗得黄金项链13根,价值513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柏青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阳柏青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柏青案在案发后退清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柏青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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